申请条件
一、公证当事人应为居住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中国公民(居住是指已在驻在国连续停留达180 天,或已获得驻在国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形)。中资企业或机构申办公证,应当由其中国籍法定代表人申请。其他机构申办公证,应当由其中国籍负责人申请。临时来澳中国公民申办公证,仅限在澳境内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
二、公证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由法定监护人代理,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三、所有公证事项均需当事人本人亲身前往驻悉尼总领馆办理。
申请公证所需基本材料
一、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二、公证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由监护人代为办理,还须提交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
三、公证当事人递交申请前3个工作日内,登录澳内务部VEVO网站打印最新签证信息。如持过桥签证,还需提供签证信。
四、根据具体公证类型提交其他相应材料(详见下表)。
公证类型 |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注意事项 |
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与委托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3、委托书公证告知书。 |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委托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
寄养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被寄养人的身份证件。 3、委托寄养人与被寄养人关系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或被寄养人出生证明等)。 4、委托书公证告知书。 | 1、寄养委托须由被寄养儿童的父母双方提出,同时到场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2、父母至少一方为中国籍。 |
诉讼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离婚诉讼需提供结婚证等。 4、委托书公证告知书。 | 1、申请人申办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的,受托人不得为离婚当事人另一方。 2、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
声明书公证 | 1、声明书文本。 2、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3、声明公证告知书。 |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声明书公证只证明声明人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其法律责任由声明人自负。 |
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 1、声明书文本。 2、离异须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丧偶须提交与原配偶的结婚证、原配偶死亡证明。 3、声明公证告知书。 | 1、当事人须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
指纹公证 | 只须提供基本公证材料,无其他材料要求。 | 当事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在领事官员面前捺指印并签名。 |
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 只须提供基本公证材料,无其他材料要求。 | 1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是证明护照复印件真实性的法律文书。不适用于中国内地使用。 2总领馆原则上仅办理由本馆签发的中国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
文书上的印鉴、签名属实 | 1、有关文书原件。 2、视公证书性质,填写《声明书公证告知书》或《委托书公证告知书》。 | 可事先书写或打印,但切勿签署和填写日期,必须在领事官面前签字并填写日期。 |
五、总领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如系在新南威尔士州长期居住(已在澳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澳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中国公民,可携带相关材料,亲身前往驻悉尼总领馆递交公证申请。
二、据公证书的性质,申请人须下载、打印、阅读《委托书公证告知书》或《声明书公证告知书》,当场在总领馆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填写日期,确认知悉并接受告知书。申请人申请办理声明书、委托书、指纹、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公证,应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三、经领事官员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四、公证书出具后,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取证单,按照取证日期交费并领取公证书。
五、如超过 1 年仍未领取已办妥的公证书,本馆将进行相应处置。申请人须承担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被销毁引起的一切后果。
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文书内容不得涂改,请勿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
二、处理在中国的事务的具体办理程序、文书内容及所需份数,应向用文单位或专业律师咨询,总领馆不负责咨询或解释。
三、文书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可按用文单位要求准备好委托书或声明书等文本。应采用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不得用圆珠笔)书写。文书内容真实、明确、具体,请仔细检查内容,避免遗漏或错误。
四、申请人应按领事官员要求如实告知公证事项内容并签署《公证接谈笔录》。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用等情形的,有关公证申请不予受理。
六、总领馆原则上不再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
七、总领馆不办理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或证明的公证,如有需要应在国内办理。如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及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驻外使领馆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上述证书办理公证。
八、总领馆不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事务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等公证。合同、协议类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请在中国国内或澳大利亚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