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须知
2025/06/19

申请条件

一、公证当事人应为居住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中国公民(居住是指已在驻在国连续停留达180 天,或已获得驻在国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形)。中资企业或机构申办公证,应当由其中国籍法定代表人申请。其他机构申办公证,应当由其中国籍负责人申请。临时来澳中国公民申办公证,仅限在澳境内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

二、公证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由法定监护人代理,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三、所有公证事项均需当事人本人亲身前往驻悉尼总领馆办理。

申请公证所需基本材料

一、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二、公证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由监护人代为办理,还须提交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

三、公证当事人递交申请前3个工作日内,登录澳内务部VEVO网站打印最新签证信息。如持过桥签证,还需提供签证信。

 四、根据具体公证类型提交其他相应材料(详见下表)。

公证类型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文本。

2、与委托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3、委托书公证告知书。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委托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寄养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文本。

2、被寄养人的身份证件。

3、委托寄养人与被寄养人关系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或被寄养人出生证明等)。

4、委托书公证告知书。

1、寄养委托须由被寄养儿童的父母双方提出,同时到场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2、父母至少一方为中国籍。

诉讼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文本。

2、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离婚诉讼需提供结婚证等。

4、委托书公证告知书。

1、申请人申办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的,受托人不得为离婚当事人另一方。

2、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声明书公证

1、声明书文本。

2、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3、声明公证告知书。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声明书公证只证明声明人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其法律责任由声明人自负。

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1、声明书文本。

2、离异须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丧偶须提交与原配偶的结婚证、原配偶死亡证明。

3、声明公证告知书。

1、当事人须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指纹公证

只须提供基本公证材料,无其他材料要求。

当事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在领事官员面前捺指印并签名。

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只须提供基本公证材料,无其他材料要求。

1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是证明护照复印件真实性的法律文书。不适用于中国内地使用。

2总领馆原则上仅办理由本馆签发的中国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文书上的印鉴、签名属实

1、有关文书原件。

2、视公证书性质,填写《声明书公证告知书》或《委托书公证告知书》。 

可事先书写或打印,但切勿签署和填写日期,必须在领事官面前签字并填写日期。

五、总领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如系在新南威尔士州长期居住(已在澳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澳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中国公民,可携带相关材料,亲身前往驻悉尼总领馆递交公证申请。

二、据公证书的性质,申请人须下载、打印、阅读《委托书公证告知书》或《声明书公证告知书》,当场在总领馆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填写日期,确认知悉并接受告知书。申请人申请办理声明书、委托书、指纹、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公证,应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三、经领事官员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四、公证书出具后,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取证单,按照取证日期交费并领取公证书。

五、如超过 1 年仍未领取已办妥的公证书,本馆将进行相应处置。申请人须承担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被销毁引起的一切后果。

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文书内容不得涂改,请勿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 

二、处理在中国的事务的具体办理程序、文书内容及所需份数,应向用文单位或专业律师咨询,总领馆不负责咨询或解释。

三、文书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可按用文单位要求准备好委托书或声明书等文本。应采用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不得用圆珠笔)书写。文书内容真实、明确、具体,请仔细检查内容,避免遗漏或错误。

四、申请人应按领事官员要求如实告知公证事项内容并签署《公证接谈笔录》。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用等情形的,有关公证申请不予受理。

六、总领馆原则上不再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

七、总领馆不办理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或证明的公证,如有需要应在国内办理。如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及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驻外使领馆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上述证书办理公证。

八、总领馆不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事务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等公证。合同、协议类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请在中国国内或澳大利亚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