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简介
2019/02/08

  中国驻悉尼总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领事协定》等办理公证事务。  

    

  一公证条件  

  申请公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证当事人应为中国(国籍)公民。  

根据中国驻澳大利亚使领馆领区划分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中国公民可中国悉尼总领馆申办公证。临时来澳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原则上应在国内办理,但在澳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除外。

  (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由法定监护人代理,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二、总领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  

  (一)声明书

  (二)委托书  

  (三)文书上的印鉴、签名属实  

(四)指纹公证

(五)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公证注意事项  

   (一)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到领馆申办

(二)根据公证书的性质,申请人须下载、打印、阅读《委托书公证告知书《声明书公证告知书》,当场在领馆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填写日期,确认知悉并接受告知书。  

(三)申请人申请办理声明书、委托书、指纹、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公证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四)申请人应采用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不得用圆珠笔)书写公证文书,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五)当事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六)处理在中国的事务需要何种手续以及办理文书的份数,应向中国负责办理相关事务的部门咨询或向专业律师咨询。文书内容主要取决于中国境内文书接受部门的要求及中国境内或澳大利亚当地律师的建议,请在申请公证前向相关单位或律师咨询,总领馆不负责咨询或解释

(七)领馆不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事务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合同、协议类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在中国国内或澳大利亚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

(八)总领馆不办理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或证明(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及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的公证

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或证明的公证,当事人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并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外办认证,向澳大利亚驻华使领馆认证后可在澳大利亚使用委托他人代办公证且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可在领馆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委托书公证。

(九)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总领馆原则上不再办理。详见《关于办理公证有关情况的重要通知》

(十)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申请事项以及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的,领馆不予办理。

  四办理时间  

  经领事官员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交费取证  

(一)公证书出具后,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取证单,按照取证日期费并领取公证书。  

  (二)点击这里,了解办证费及付款方式。  

(三)请及时领取公证书。逾期未领取的公证书将按规定作废销毁,并可能影响申请人今后办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